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首页
律师简介
征收补偿
行政法规
征收调控
土地征用
宅基地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征收拆迁

征收补偿行政法规征收调控土地征用宅基地农村土地土地转让土地管理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证件土地使用征收拆迁评估审批律师案例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安置法规拆迁程序安置补偿拆迁法规拆迁方案拆迁合同拆迁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15527956
联系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实质

添加时间:2018年6月5日   来源: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http://www.bjtdzhshls.com/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