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限。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2、《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土地登记就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执法机构: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执法标准:《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土地登记费和工本费收取标准。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企业、自收自地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城镇居民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国有土地使用者缴纳工本费,工本费为每证20元;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缴纳工本费每证5元。
执法程序:
1、申办人到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审查、确认。
执法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