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6日,因承建工程项目大资金不足,被告张某通过熟人刘某找到原告孔某,向其借款7万元,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若到期还不上该款,被告自愿将小雪镇某村的宅基地连同地面附属房屋一并归原告所有。
协议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原告无奈,又多次找介绍人刘某一同索要,被告仍然拖延时间不予偿还。原告孔某遂于2009年9月29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用宅基地及房屋归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原告不属于被告所在村的村民,该宅基地转让行为应当由被告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被告双方仅仅以协议形式处分该土地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综上,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以宅基地连同地面附属房屋折抵其欠款的要求未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