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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宅基地的征用补偿安置地使用权应否作价分割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5日   来源: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http://www.bjtdzhshls.com/

  核心内容:安置地使用权能否列入遗产范围?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关于安置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的纠纷案例。

  李圣阳

  案情:

  被告钟某风与刘某财(于都县饮食服务公司职工,城镇户口)是夫妻,两人共生育了二男三女,即刘某辉、刘某明、刘某兰、刘某华、刘某珍。1978年11月,因老屋陈旧,被告钟某风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获得批准,被告钟某风夫妇俩遂建造了一栋占地面积240平方米,建筑面积434.55平方米的房屋。1993年10月,原告刘晓之父刘某辉病故,原告一直由其母黄晓红、外祖母抚养。2002年4月18日,刘某财因病逝世。2003年5月,因城市规划需要,被告钟某风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5月23日,县拆迁办与刘某明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县拆迁办除补偿被告钟某风房屋拆迁款外,还按照11的原则补偿了一宗240平方米的安置地。经评估,该宗地价格为114243元。2004年,被告刘某明在安置地上建起一栋6层楼房,与其母一同居住。2005年7月,原告考取学校,其母找到两被告,要求给付一部分教育费,遭到拒绝,遂引发继承纠纷。

  本案争议主要焦点是安置地使用权能否列入遗产范围。

  原告代理人认为,既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刘某财当然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安置地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延续,因此,应列为遗产进行分割。

  被告代理人认为,刘某财为城镇户口,不能拥有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安置地是作宅基地的的补偿,是政府安置给被告钟某风、刘某明及其妻子儿女的,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市的扩张必然导致大部分市郊农民成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除了户口外,他们的生产生活与城市居民已无二致。而且,他们中的很多人通过招工招干的方式成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一员,成为地地道道的城市居民。但是户籍的变更并没有改变他们的居住环境,农村宅基地仍然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结合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之规定,虽然刘某财是城镇户口,但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之规定,非农业户口亦可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刘某财去世后,原告刘晓与继承人继承了房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之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而,原告刘晓取得了祖父母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被征收后,依法应予以补偿。其补偿方式为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本案对征用宅基地按照与拆迁房屋占用地11的原则划拨安置地进行补偿的,而非按房屋现有农业人口划拨的,故应当认定安置地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延续,原告等继承人对其享有使用权。在安置地已被告刘某明建房使用的情况下,应作价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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