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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明晰避免土地流转纠纷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来源: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http://www.bjtdzhshls.com/

  据2014年司法统计显示,随着农村土地价值和农副产品价格的不断提高和农业现代化、集约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土地流转的范围与面积一直持续扩大。与此同时,土地流转纠纷也呈大幅上升之势,年增长幅度超过35%。而究其原因,大多都是流转各方在认识上的偏差。如果能做到责权明晰,就能更有效地避免土地流转纠纷。

  协议不明: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流转

  【案例】早在2000年,李卷兰因土地收益低还要缴纳农业税而不肯耕种。为避免土地被荒芜,村委会与李卷兰签订了一份土地征收协议,约定李卷兰将5亩土地的使用权交归村委会,村委会先一次性向李卷兰支付2000元补偿款,日后费用另行协商。随后,村委会将该土地出租。时至2014年5月,李卷兰见村委会每年租金收入达2万元,遂感到不平衡并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确认其对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且全部租赁收益归其所有。而村委会坚持认为李卷兰的土地早已被征收,其主张自然不能成立。

  【说法】一方面,村委会与李卷兰所签协议虽名为“征收”,但实则为流转。因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而村委会既不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其行为也非为了公共利益,更不是将李卷兰的承包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即双方之间仍属土地流转关系。另一方面,村委会作为受让方,在承担流转土地风险的同时,自然也应当享有流转经营收益,故尽管其租赁收益较高,却与李卷兰无关。但因村委会未向李卷兰支付流转费用,且双方对费用支付标准约定不明,故村委会应当参照当地土地流转指导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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