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首页
律师简介
征收补偿
行政法规
征收调控
土地征用
宅基地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农村土地

征收补偿行政法规征收调控土地征用宅基地农村土地土地转让土地管理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证件土地使用征收拆迁评估审批律师案例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安置法规拆迁程序安置补偿拆迁法规拆迁方案拆迁合同拆迁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15527956
联系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法院:农村房屋买卖看重事实

添加时间:2017年9月28日   来源: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http://www.bjtdzhshls.com/


丈夫生前工作调动出售农村房屋,后妻子以产权未过户强行入住,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

  1993年,宣威市的蒋先生工作调动,将农村的两间住房作价8000元出售给了马先生。马先生随后于1996年至2004年12月对该房屋管理使用,并两次修建。2002年12月,蒋先生不幸死亡。2004年12月5日,蒋先生的农村妻子吴女士毁坏该房屋门锁入住,双方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多次调处无果,马先生持农村房屋准建证、房屋买卖契约、中人证明及产权登记正在办理中等证据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吴女士停止侵权。

  被告吴女士辩称,该房屋没有出售,马先生一直是租住,其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准建证是偷的且至今所有权没有转移,要求驳回马先生诉讼请求。

  宣威市法院经审理,判决吴女士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停止对马先生住房的侵占行为。吴女士不服上诉,曲靖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该案审判长、曲靖中院民三庭庭长董桂华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案马先生提交房屋买卖的证据形成锁链,而吴女士主张马先生偷走其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准建证,房屋不是买卖是租住等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未产权过户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中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书面契约、中人证明等要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这一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马先生与蒋先生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双方进行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马先生对争议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吴女士行为侵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