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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征收有其特殊性

添加时间:2017年9月26日   来源: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http://www.bjtdzhshls.com/

  本文介绍农村宅基地征收的特殊性,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房屋属于个人所有。

  征收宅基地时,由于上面有农民的房屋,是农民居住的地方,因此征收宅基地对农民的影响远大于征收普通的集体土地。因为当国家征收宅基地时,肯定会把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

  2.由于农村的房屋是建在农村宅基地上

  而城市房屋是建在国有土地上,因此,征收宅基地而导致拆除的农民的房屋与城市房屋拆迁肯定也不一样。城市拆迁的补偿方法必然不适合于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

  3.国家征收耕地等的补偿具有具体的标准,但对于征收农村宅基地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而在现实当中,国家征收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农村宅基地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机制,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小金库而截留一部分补偿金额,或者为了引进外资而降低补偿费用而导致补偿不合理,而使得农民的利益受损。而引起农民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纠纷不断,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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