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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疑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转让?

添加时间:2017年7月31日   来源: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http://www.bjtdzhshls.com/

农村法律疑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转让?
《土地管执法》地三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不利于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此,国家正在逐步改革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句)规定“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据此,在实践中,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符合国务院上述决定的,应当确认其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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