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在继承中的处理
假设:某村民甲有一处宅基地,建造了供自己使用的住宅。甲有二子,长子乙是非农业户口,次子丙是该村村民。
在村民甲死亡后,其遗嘱将自己的住宅分配给长子,其他财产若干分配给次子。
问,其长子乙并非本集体成员,最终应如何分割遗产?
还有一点疑问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发生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被继承人按遗嘱继承,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不是就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了么?
{这是不是就是前文最后“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所指的特殊情况?,
如果是这样,对房屋应如何继承?变卖?折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房屋可以,
遗嘱真实有效,按遗嘱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