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首页
律师简介
征收补偿
行政法规
征收调控
土地征用
宅基地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土地证件

征收补偿行政法规征收调控土地征用宅基地农村土地土地转让土地管理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证件土地使用征收拆迁评估审批律师案例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安置法规拆迁程序安置补偿拆迁法规拆迁方案拆迁合同拆迁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8615527956
联系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山东 济南

"房产新政"不可预见 解约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添加时间:2015年8月28日   来源: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http://www.bjtdzhshls.com/

  国家政策调整后,卖出新房要多交5%的契税。买卖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卖主王先生返还买主李先生定金3万元及利息。

  王先生2004年在秦淮区某楼盘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期房。2005年4月底,房子交付,但房产证和土地证没办下来。此后,王先生以87.5万元将该房产卖给李先生。签约当天,李先生付了3万元定金。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王先生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李先生。

  契约签订后不久,中央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该政策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王先生不可能在6月1日前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这就意味着他如果把房子卖给李先生,就得交纳4.3万余元营业税。于是,王先生决定解除卖房协议。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房产新政的出台属于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重大调整,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故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上述协议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王先生单方面解约行为不构成违约,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但其应承担返还李先生定金及其相应利息的义务。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15527956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