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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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日
来源: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Tags: 村民,拆迁,公共利益,补偿,协议 http://www.bjtdzhshls.com/
我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现在的拆迁,多是以推动城市建设为由,努力以各种手段推动拆迁进程。城市建设确实得到了加速,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现在给出玉泉山南侧的拆迁事件的例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由大家自行判断。
2009年一月始,北坞村作为”试点工程。3月19日《》报道,北坞村回迁房破土奠基,率先动工的A区工程“村民实现10月底上楼”,“腾退”负责人,玉泉村委会书记披露:北坞村的土地用途是“建设一个高标准的酒店,此外玉泉慧谷二期将成为办公和科研区”。2009年3月24 日《北坞村腾退改造方案》出台,方案确定是“村民自治”的“自我腾退”。
2009年6月,我应一些村民的要求到北坞村调研,在村里随机访谈的大约30名村民中,没有一个“自愿”腾退改造,原因很简单,一平方米的土地换一平方米的楼房,价值高低一目了然,村民们自有的土地可以盖成房屋出租,而搬到楼房靠什么吃饭都成了问题。另外,村民根本没地方搬迁,所谓的回迁楼正在建设中,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建成。
为了村民“自愿”腾退,政府部门很多领导频繁来到此地,村里到处是标语,给人一种不可抗拒的压力感。政府要求所有拒签腾退协议的公职人员回家,不签协议就不能上班。还有,自6月1日启动“腾退搬迁”,村里出现一帮身份不明人士四处转悠,村民的门窗不时被砸被毁,院子里被扔砖头,甚至断水、断电、断电话线等。
作为人大代表,2009年6月,我曾建议有关部门认真依法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在给当地村民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拆迁。在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之前不要急于强制搬迁,但该建议并未得到任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