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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施行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1日   来源: 济南拆迁赔偿律师  Tags: 条例,举报,违法行为,法规,罚款   http://www.bjtdzhshls.com/

武汉施行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谨防单位间“踢皮球”


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白天归环保部门管,晚上10点以后归城管部门管;汽车拖着长长的黑尾巴跑在城市道路上,是归交管部门还是环保部门管一直存在争议;住宅楼一层住户为拓展空间“挖地三尺”,城管、房管、建设部门都有权管辖,该如何管……如今这些城市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有望在湖北省武汉市逐步得到解决。作为国内首部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近日施行。条例明确了城市综合管理的体制,理顺了城市综合管理运行机制,并对管理规范、标准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城市管理部门协调主管

2011年7月,武汉市强力掀起“城管革命”,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意见》,要求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城市管理难题,推动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武汉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推行“城管革命”一年多来,全市的城市管理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城市环境面貌明显好转,城市综合管理已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为制定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规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2年初,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列入年度计划。今年1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条例。

为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城市综合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赋予其指挥、协调、监督本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职权,变单一管理为各方配合的管理,由专业管理向综合管理过渡。

理清工作职责谨防“踢皮球”

据了解,按照城市管理的实际,城管工作涉及到公安、工商、规划、建设、水务、房管、民政等20多个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社会服务单位。

由于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城市管理法规,各个部门只有自己的管理,导致城市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往往成为“无人管”或“踢皮球”的事项。对此,条例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该管理事项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管辖;对城市管理中的管理空白和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等方面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并建立互动、联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超出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可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居民最痛恨的事莫过于“投诉无果”。针对由于职责不清、案件移送过程中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处理的情况,条例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置或制止,再及时通知其他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处理,以遏制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提高处理效率。

为保证措施落实到位,条例规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结果,同级政府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

多项规定属立法权限内首创

武汉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最大的特点是,结合武汉市城市管理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对上位法未作规范或虽有规范但措施不足、力度不够的部分管理内容,在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了相关创设性规定。

对城市里已经司空见惯的“机动车冒黑烟”问题,条例明确由环保部门管理和处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电子监控、遥感监测、摄像等方式取证后,责令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施工工地在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条例明确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首次对“钓鱼执法”作出界定,即执法人员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并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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